司法研究
推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把国家赔偿落到实处。国家赔偿法的贯彻实施永远在路上,自觉赔偿、依法赔偿的意识养成和相关制度的落实都需持续用力。要从尊重和保障人权、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高度,深刻认识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承担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审判责任,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落到实处。
国家赔偿中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执行问题消除影响是指国家机关在特定范围内消除因侵犯名誉、荣誉受损产生的不良影响,以恢复受害人的名誉和荣誉。恢复名誉,是指因赔偿义务机关的侵权行为导致被害人社会评价、人格尊严受到减损,赔偿义务机关在影响所及范围内将受害人的名誉、荣誉恢复到其未受侵害的状态。赔礼道歉,是赔偿义务机关公开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达歉意的方式,是对受害人精神损失予以最直接的弥补。
“存疑不起诉”已经羁押的,应当进行国家赔偿因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是司法进步的具体表现,其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嫌疑人作出的终止诉讼的决定。
《国家赔偿法》赔偿责任中“直接损失”的理解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行政机关基于合法行政行为造成他人损失产生的是补偿责任,反之因违法实施行政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产生的是赔偿责任。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形式。《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前述“直接损失”的范围,除包括被拆建筑物重置成本损失外,还应当包括赔偿申请人应享有的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民事错判、枉法裁判均不属国家赔偿案件受案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有权要求赔偿。民事错判、枉法裁判等均不属于该条规定的赔偿范围,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国家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张在平提出广州中院违法审理作出错误判决,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国家赔偿的申诉事项,没有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适用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条款,更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法保障人权立法宗旨,2021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本文就《解释》的制定背景、所遵循的原则以及主要内容等问题予以解读,以便法官更好地理解与适用《解释》的相关规定。
切实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国家赔偿审判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