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律师网
 
再审案例专栏简介

再审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再审的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参考案例、经典案例等。

  • “一户一宅”原则的理解和把握
    日期:2024-09-01 点击:0次

    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陕州区政府)、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陕州区自然资源局)因与天瑞集团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铝业公司)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行赔终380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起诉人虽非合同签订主体,但其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即为适格原告
    日期:2024-08-23 点击:7次

    再审申请人黄雅琴因与被申请人青岛虎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山置业公司)、青岛吉一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一典当公司)、黄中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13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566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否主张工程价款的利润
    日期:2024-08-20 点击:9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否主张工程价款的利润再审申请人张宜敬因与被申请人周口大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大兴公司)、一审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终40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偿还债务的,最后的债权受让人无权以原债权人系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日期:2024-08-08 点击:9次

    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偿还债务的,最后的债权受让人无权以原债权人系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款项

  • 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24-08-04 点击:9次

    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股东转让争议与及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日期:2024-08-03 点击:12次

    股东转让争议与及职务侵占罪的区分实际股东基于股权转让协议及实际履行情况要求登记股东出具授权书授权其代为签署合同、章程、股东会决议等股权过户登记文件,是行使合同履行请求权的行为,虽有不规范之处,但可排除犯罪目的,不应认定为伪造股权转让文件。实际股东在项目建设达到转让条件后,经过股东会决议和审计,将项目与案外人的项目进行股权置换,是行使股东权的行为,不是职务侵占,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 名义股东是否有权转让其代持的股权
    日期:2024-08-02 点击:13次

    名义股东是否有权转让其代持的股权再审申请人吉林省榃亚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榃亚公司)、姜雪峰、王亚梅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铜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亚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吉民终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 侵权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广播电视台是否尽到了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
    日期:2024-08-01 点击:12次

    侵权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广播电视台是否尽到了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为:(一)二审判决关于香港某某公司是涉案广告广告主的认定是否正确;(二)二审判决以“重复评价”为由驳回某某公司关于涉案广告语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是否正确;(三)二审判决关于四川某电视台已尽到了广告发布者审查义务的认定是否正确;(四)二审判决关于香港某某公司是否应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认定是否正确;(五)二审判决确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否正确,确定的赔偿额是否正确。

  • 诉讼结束后第三人申请再审申请的民间借贷案件
    日期:2024-07-30 点击:11次

    诉讼结束后第三人申请再审申请的民间借贷案件本案诉讼过程中虽然只涉及双方主体,但案外第三人提出了再审申请,即当事人双方具有虚假诉讼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嫌疑。虽然第三人并未参与诉讼过程,但其通过再审途径提出了当事人双方虚假诉讼的线索,被告的自认不仅涉及到对其自身的权利处分,还影响到案外第三人,因此法院有理由进行实质审查。

  • “投资还是借贷”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日期:2024-07-29 点击:27次

    “投资还是借贷”法律关系如何认定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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