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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研究专栏简介

再审研究所论述的问题涉及到了民事再审程序的各个主要方面,其中对民事再审的各个相关概念、再审诉权、再审诉讼标的、再审案件的管辖、再审的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主观要件和法定事由、再审程序背后的各项理念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分析。

  • 当事人虚假陈述,是否属于伪造证据
    日期:2024-04-22 点击:1次

    当事人虚假陈述,是否属于伪造证据当事⼈虚假陈述并不属于伪造证据的范畴,其他当事⼈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持。

  • 在法无明文限制情况下,应认为诉讼中转让争议权利义务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
    日期:2023-12-30 点击:6次

    在法无明文限制情况下,应认为诉讼中转让争议权利义务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与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范围有别,并不矛盾。如果受让人受让的是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从维持法律关系稳定性角度出发,适用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不允许申请再审;如果受让的是诉讼中争议的债权,则适用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

  • 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诉讼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日期:2023-12-28 点击:6次

    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诉讼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申请再审改判,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未经上诉,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再审吗
    日期:2023-12-01 点击:7次

    未经上诉,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再审吗对于“未经上诉而申请再审”的案件是否属于法院审查范围,虽曾有(2017)最高法民申2483号公报案例提供一定参考,但其后无论是最高院自身还是地方法院的处理方式均有些许差异。由于现有法律暂无明文规定,因此存在梳理裁判以统一口径之必要。本文将从立案到审查阶段两部分,对裁判思路进行归纳,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申请再审案件再审审查的裁判方式
    日期:2023-11-29 点击:7次

    申请再审案件再审审查的裁判方式因当事人申请再审而裁定再审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处理方式:上一级法院提审、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和指定原审法院外的其他法院再审。实践中经常用到的是提审和指令再审。虽然再审程序空转一直是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但是《民事诉讼法》修订及其司法解释制定均未对哪类案件应当提审、哪类案件应当指令再审作出明确规定。

  • 申请再审案件事由要件的审查
    日期:2023-11-29 点击:6次

    申请再审案件事由要件的审查再审事由是指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以及案外第三人针对法院生效裁判在实体上或程序上的瑕疵或错误,要求法院对本案重新审理的法定理由或根据。[2]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13项事由,对调解书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2项事由。再审审查的重点是当事人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即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事由和支撑其再审事由的具体事实、理由的匹配情况进行审查,再审事由是再审审查的实质方面。

  • 申请再审案件形式要件的审查
    日期:2023-11-29 点击:10次

    申请再审案件形式要件的审查原审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未被判令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亦不是适格申请再审主体。对主体要件的审查不仅包括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查,还包括对被申请人的审查。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终止,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应当依法终结审查;被申请人系原审胜诉的权利主张主体,其死亡或终止的,只有在可以确定权利义务承继人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诉讼主体,继续进行审查。

  • 再审审查阶段认定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标准
    日期:2023-11-23 点击:31次

    再审审查阶段认定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标准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张三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是否属于新的证据,能否足以推翻二审判决。本院仅对张三提出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申请事由及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对其提出的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具体事实理由不予审查。根据原审裁判情况、张三提交的两份证人证言的形式和内容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和裁判结果……综上,张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 关于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的规定
    日期:2023-11-17 点击:97次

    关于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属于未参加原诉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人,就是指对原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应共同参加诉讼的主体。

  • “院长发现”纠错程序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日期:2023-11-16 点击:62次

    “院长发现”纠错程序的具体程序是什么?不管来自于上述何种路径,法院均需组成合议庭进行内部审查后,认为确有再审必要的方才提交院长,再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具有再审必要后,方才出具再审裁定书,此内部审查程序统一表述为“民监”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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