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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的规定

日期:2023-11-17 来源:| 作者:| 阅读:91次 [字体: ] 背景色: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21.【必要共同诉讼漏列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必要共同诉讼漏列的当事人申请再审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程序,二者在管辖法院及申请再审期限的起算点上存在明显差别,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予注意:

(1)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以案外人身份提出异议,异议被驳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3条的规定,其可以在驳回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该当事人未在执行程序中以案外人身份提出异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2条的规定,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8项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效裁判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的规定。

【争议观点】

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应遵循何种程序,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前,存大很大争议。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2条、第423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理解与适用】

准确理解该条,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对必要共同诉讼人规定两种申请再审程序的意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3条的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未在原判决、裁定中列为当事人,属于案外人,可以以案外人的身份根据前述规定申请再审。但是,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和其他一般的案外人不同,前者属于本应参加原诉的主体,即本应在原判决、裁定中列为当事人,后者是无须也无法以当事人身份参与原诉。因此,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利益受到原生效法律文书影响的可能性更大。为了尽可能保护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2条赋予了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与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相同的直接申请再审的权利,即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8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二、两种申请再审程序的要件

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2条的规定,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直接申请再审应符合下列条件:

首先,再审申请人属于未参加原诉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人,就是指对原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应共同参加诉讼的主体。

其次,必要共同诉讼人未能参加诉讼系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可见,对于未参加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人民法院应依据职权追加其参加诉讼,如果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人,则构成程序违法。当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而未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时,由于诉讼主体的缺失,导致未能参加诉讼的人失去行使诉讼权利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法律上有必要通过再审程序保障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程序和实体权益。反过来说,如果必要共同诉讼人未能参加诉讼系本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原因造成,譬如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但其选择不参加诉讼,则法律上没有必要再赋予其申请再审的程序权利。

再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效裁判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后的6个月内提出。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无法及时知晓原诉情况,造成其可能无法在裁判生效之后的6个月提出再审申请,故有必要作出特别规定,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效裁判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

最后,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为避免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3条规定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相冲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2条就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设置了前提条件,即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应通过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权利,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则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3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3条的规定,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应符合下列条件:

首先,再审申请人提出了执行异议,并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3条规定申请再审,是以一般意义上的案外人的身份提出。为了保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法律上应对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予以必要的限制,即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需先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只有在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后,案外人仍不服,认为执行行为依据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才可提出再审申请。

其次,申请再审的期限为6个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后的6个月内提出。案外人申请再审比照前述规定,设定了6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算。

最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主文内容错误,且损害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申请人提出再审的实质要件。《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有关“原判决、裁定错误的”表述,应扩展理解为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错误,但仅限于裁判文书主文方面的错误。此外,裁判文书的错误损害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实质要件和根本动机。

三、两种程序的比较

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2条和第423条申请再审的两种程序,存在明显差异:一是申请再审的法院不同。前者一般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者是向执行法院也是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二是申请再审六个月期限的起算点不同。前者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效裁判文书之日起计算六个月,后者是从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六个月。三是前置程序的不同。前者无须前置程序,但后者存在前置程序,须以提出执行异议并被裁定驳回为前提。

除了以上三点明显差异外,这两种程序还存在两个方面的不同。一方面,两种程序申请再审的事由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2条直接申请再审的事由应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8项规定的情形。再审申请人必须证明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8项的规定,人民法院才能直接启动再审。但是,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3条申请再审的事由则不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8项规定的情形,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情形的一种,就应再审。另一方面,正是因为申请再审的事由不同,导致两种程序中申请人所承担的举证责任不同。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2条申请再审时,应当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其系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其申请再审时无须承担前述初步的举证证明义务。

【实务问题】

一是申请人对两种程序如何选择。法律上为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提供了两种路径,但并不是说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前置程序无法实现,故其只可能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2条申请再审。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则申请人不能再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2条申请再审,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3条申请再审。

二是申请人直接申请再审被驳回后,能否再提出执行异议,然后申请再审。从前述分析可知,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的程序选择,是以案件是否进入执行程序来区分的。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3条申请再审,但如果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申请人已经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2条申请再审,之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如果申请人之前的再审申请被驳回后,能否再提出执行异议,然后申请再审?应该说,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2条申请再审被驳回,说明其不属于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8项规定的情形,但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主体只是构成《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之一。如果申请人认为原生效裁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其他再审情形,则仍然有权以案外人的身份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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