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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须知专栏简介

监督与抗诉须知,申请检察监督是当事人实现权利救济的最后一把利器,我们着力于民商事案件诉讼和执行程序的监督,通过全面分析研究案件,与客户一道争取通过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获得再审改判的机会。

  • 关于当事人申请监督期限的规定
    日期:2024-04-20 点击:4次

    关于当事人申请监督期限的规定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申请监督期限的限制。这一例外规定主要是考虑一些符合本规则规定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即使当事人未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也应当介入和监督,以彰显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由于是检察机关依法主动介入民事案件,理应不受申请监督期限的限制。

  • 关于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决定时间和复议的规定
    日期:2024-04-19 点击:2次

    关于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决定时间和复议的规定本条限定了人民检察院答复当事人回避申请的期限,即不论是否准许当事人的回避申请,人民检察院都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同时,为了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规定如申请人对决定不服,可以向原决定机关提出复议一次。

  • 关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责令回避的规定
    日期:2024-02-18 点击:6次

    关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责令回避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条规定了依职权指令回避情形,为保证检察人员客观公正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防控廉政风险,有必要借鉴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建立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依职权指令检察人员回避制度。

  •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申请回避的时间和应当说明理由的规定
    日期:2024-02-18 点击:5次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申请回避的时间和应当说明理由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申请的理由,即说明检察人员属于哪种应当回避的情形、为何申请其回避,以便于检察机关及时审查。为了便利当事人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时,既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提出。当事人如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即以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作为申请回避的理由,应当提供证明上述行为发生的相关证据。

  •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回避适用情形的规定
    日期:2024-02-08 点击:7次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回避适用情形的规定关于检察人员的回避方式,包括自行提出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两种。自行回避,是指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过程中,检察人员基于法律的规定,认为自己办理或参与办理某一案件不适宜的,请求退出该案的办理工作,更换其他检察人员办理案件。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认为检察人员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事项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是否更换其他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 关于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材料不齐备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日期:2024-02-03 点击:6次

    关于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材料不齐备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处理与其有关的案件中存在审判权或执行权行使不当的情形,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或者执行权行使不当予以监督的行为。当事人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等必要的材料,供人民检察院审查。

  • 关于检察人员办案纪律的规定
    日期:2024-02-03 点击:7次

    关于检察人员办案纪律的规定检察人员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要做到客观、公平、公正,通过对公权力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利,不偏袒、不徇私。要坚持居中监督,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于存有疑问的证据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既做到实体公正,也做到程序公正。

  • 关于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以及上级检察院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案的规定
    日期:2024-01-17 点击:5次

    关于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以及上级检察院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案的规定。

  • 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规定
    日期:2024-01-17 点击:6次

    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长不能列席时,可以委托副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组织、办案人员的规定
    日期:2024-01-11 点击:19次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组织、办案人员的规定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起草过程中,曾仅规定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这两类检察辅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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