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与抗诉须知,申请检察监督是当事人实现权利救济的最后一把利器,我们着力于民商事案件诉讼和执行程序的监督,通过全面分析研究案件,与客户一道争取通过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获得再审改判的机会。
关于当事人申请监督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本条所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为参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人,其行为后果由当事人承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关于当事人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的本质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需要结合原审裁判文书或者审判、执行活动中作出的法律文书对案件进行审查,因此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时,应当提交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法律文书,包括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程序等所有诉讼程序中形成的法律文书,以充分全面地反映诉讼发展的情况。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条件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关于当事人对民事审判程序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提出监督申请,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情形规定
关于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提出监督申请,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情形规定。对于收养关系的判决,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不能再审的规定,这是因为虽然收养关系有着十分强烈的人身属性,但收养关系不仅涉及人身关系,也涉及财产关系以及社会责任问题。因此本规则没有规定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不能受理。对于不服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符合受理条件的,检察机关应该受理,审查中发现判决存在错误的,依法应予以监督。
关于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监督申请的层级和部门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一般是由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的,数量大、情况复杂,由作出执行活动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可以发挥人民检察院整体监督合力,强化监督效果。
关于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提出监督申请的层级和部门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对不同类型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规定了不同的监督方式,不同的监督方式分别由不同级别的人民检察院适用,因此本条明确了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提出监督申请的层级和部门的问题。
关于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监督申请处理的规定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在接收申请监督材料后,应当根据本章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并且是否属于本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审查后,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相应处理。
关于同级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处理的规定本次修订借鉴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上述规定,畅通当事人对下级检察院不依法受理情形的申请救济渠道,作为“同级受理”原则的必要补充,并对上一级检察院的处理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使该条款更具有可操作性。
关于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向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移送案件材料以及其他当事人书面意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