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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决定时间和复议的规定

日期:2024-04-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七条   检察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决定时间和复议的规定。

条文释义:

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对保证案件的公正办理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提高办案效率,避免拖延案件的办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本条限定了人民检察院答复当事人回避申请的期限,即不论是否准许当事人的回避申请,人民检察院都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同时,为了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规定如申请人对决定不服,可以向原决定机关提出复议一次。之所以对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次数作出限制,是为了防止少数当事人滥用权利,反复申请,妨碍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正常办理。此外,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回避决定不服的,只能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不能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值得注意的是,本规则规定了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以外,应当暂停参与案件办理工作,但是,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司法适用:

结合本条规定和本规则第16条的规定,回避决定程序包含如下内容:一是对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拥有主要的决定权,可以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是否回避。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二是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三是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救济方式,是可以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时间从接到回避决定时起算,申请复议的次数,以1次为限。四是人民检察院经过复议,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五是复议决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案件办理工作。

关联规范:

1.民事诉讼法第47条

2.《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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