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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规专栏简介

监督法规

  • 关于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类型的规定
    日期:2024-04-20 点击:2次

    关于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类型的规定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申请监督。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依照立法机关的解释,该条之所以表述为“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主要是为了强调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也有权监督,而审判监督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是民事诉讼监督的一部分,具有监督的当然性,因此对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申请监督的,可以适用于所有民事诉讼程序。

  •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来源的规定
    日期:2024-04-19 点击:7次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来源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实践中,除申请监督、控告以外,人民检察院还可能通过办理其他案件、新闻报道、网络媒介等途径发现需要监督的案件线索。这类案件统称为“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案件”。“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案件”一直以来是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来源之一。

  • 关于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回避决定的规定
    日期:2024-02-18 点击:6次

    关于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回避决定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决定,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检察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此外,有权作出责令回避决定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在其负责范围内,一旦发现检察人员存在法定的回避理由,就应立即作出责令回避的决定。

  • 关于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规定
    日期:2024-02-08 点击:9次

    关于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规定回避的方式包括检察人员自行提出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两种,本条单独规定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程序,主要考虑到和当事人相比,检察人员可能更易于掌握其自身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故对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程序更应给予高度重视。自行回避,也叫“积极回避”,是在办理民事监督案件的过程中,回避对象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认为自己办理或参与办理某一案件不适宜的,应当自行主动提出回避申请,要求退出案件的办理或其他诉讼活动。

  • 关于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回避制度的规定
    日期:2024-01-17 点击:5次

    关于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回避制度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同样要实行回避制度。回避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回避制度的设立,主要原因是考虑到案件承办检察官或其他相关人员所具有的双重社会身份。

  •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原则的规定
    日期:2024-01-06 点击:8次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原则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通过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的监督,实现对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要主动将民事检察工作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对各类民事主体一视同仁,坚决防止、纠正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任务的规定
    日期:2024-01-03 点击:10次

    关于民事诉讼监督任务的规定从我国宪法规定的角度来看,监督侦查机关、法院等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是检察机关以及检察制度产生与存在的重要原因。从民事诉讼监督的本质属性来看,是对公权力的监督。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监督对象是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法院在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

  • 关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日期:2024-01-03 点击:9次

    关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制定目的和依据关于本规则的制定目的,本条表述为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民事检察作为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最重要的属性就是法律监督属性。一方面,由于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条文较为原则,需要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对相关条文予以具体化和明确化,才能确保检察机关在实践中能够依法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因此,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是制定本规则的目的之一。

  • 关于当事人申请监督受理条件的规定
    日期:2023-12-24 点击:6次

    关于当事人申请监督受理条件的规定申请监督人是案件的当事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处理与其有关的案件中存在审判权或执行权行使不当的情形,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公权力行使不当的行为予以监督,因此申请监督人应当是原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认为审判权或执行权行使不当的,可以依照控告程序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 关于检察院审查案件调阅诉讼卷宗的规定
    日期:2023-12-09 点击:8次

    关于检察院审查案件调阅诉讼卷宗的规定本条第3款中“有关规定”的表述是指,检察机关调阅副卷的前提是检法两院已会签了有关调阅副卷的文件,没有会签文件的,不能调阅副卷。一些地方检法两院已探索推动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各地要积极会同人民法院会签正卷、副卷一并调阅的文件,落实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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