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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院审查案件调阅诉讼卷宗的规定

日期:2023-12-09 来源:| 作者:| 阅读:8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四十七条   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阅法院的诉讼卷宗。

通过拷贝电子卷、查阅、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可以不调阅诉讼卷宗。

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副卷,并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检察院审查案件调阅诉讼卷宗的规定。

条文释义: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共同印发了《关于调阅诉讼卷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调阅卷宗的程序和条件。本条参照该通知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以及检察机关不调阅诉讼卷宗的条件。

2019年7月19日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和2020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均明确要求探索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2020年8月26日,中央政法委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视频会要求加快落实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提升民事监督精准性。民事审判执行的一些关键信息均留存在副卷中,加强对民事诉讼的精准监督,应当正卷、副卷同时调阅。因此,在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后,在本条中增加第3款规定。

司法适用:

本条第3款中“有关规定”的表述是指,检察机关调阅副卷的前提是检法两院已会签了有关调阅副卷的文件,没有会签文件的,不能调阅副卷。一些地方检法两院已探索推动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各地要积极会同人民法院会签正卷、副卷一并调阅的文件,落实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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