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一条 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引导当事人和解的规定。
条文释义:
监督不是目的,定分止争、解决问题是关键。在当前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形势下,检察机关应当通过更加积极主动的作为,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帮助当事人解决矛盾问题,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为有效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本条规定了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可以引导当事人和解。
司法适用:
1.虽然当事人和解是当事人对其私权的处分,但当事人的和解方案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对检察机关办案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与法院执行程序衔接问题作出了规定,实践中可继续根据该规定执行。
关联规范:
1.民事诉讼法第230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