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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责令回避的规定

日期:2024-02-18 来源:| 作者:| 阅读:6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五条   检察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责令回避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规则第12条规定了两种回避方式:一种是检察人员自行提出回避,即检察人员知道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应当向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回避的申请。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即检察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但本人没有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本条是对第三种回避方式的规定,即检察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但没有自行提出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因而没有自行回避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其回避。修订中,有意见认为,应当在“回避”一章增加依职权指令检察人员回避的规定。经研究认为,民事诉讼法没有依职权指令回避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条规定了依职权指令回避情形,为保证检察人员客观公正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防控廉政风险,有必要借鉴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建立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依职权指令检察人员回避制度。

司法适用:

本规则增加了责令回避的规定,与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回避程序,其根本目的主要是保证民事诉讼监督活动能够客观、公正。需要明确的是,责令回避应当根据检察人员的具体职务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

关联规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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