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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高度重视“入库案例”与“入网案例”在再审审查中的参照效力

日期:2025-08-1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入库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再审申请人在提交再审申请立案材料时,或最迟不晚于提交“听证”或“询问”审查申请书之前,应当将与本案具有高度关联性的有关“入库案例”和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入网案例”提交法官,作为支持再审审查请求的参考依据。

在给法官提交此类参考案例前,应当进行认真甄别,尤其是对参考案例中的“说理论证”与“裁判思维”到底是否与再审审查案之间具有“参照力的关联性”,进行充分的说明。再者,不能仅把参考案例提交法官即可,而是应当对该类案例与再审审查案之间“具有关联性”作出明确的书面说明,以便法官可更加高效地审查其中的参照力。切记,不可将案例材料“一交了之”,不做任何关联性说明,这等同于让法官自己去归纳、提炼参考案例的关联性价值,如此则既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又不利于提升法官对案例的采信度,最终作出不利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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