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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原则上应当中止执行

日期:2023-05-12 来源:再审申诉律师网 作者:再审申诉律师网 阅读:41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一经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一经送达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文书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应尊重其法律效力,依法履行裁判文书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在具有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原审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岀裁判的特别救济程序。启动再审的前提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再审一经启动,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很可能发生改变,对原审裁判文书或者调解书的执行内容亦可能发生变化,如果存在错误的原审裁判文书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调解书不中止执行,既可能因再审改判后采取执行回转而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可能因执行款无法追回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进入再审案件,原则上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9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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