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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与申诉信访的区分研究

日期:2023-04-27 来源:再审申诉律师网 作者:再审申诉律师网 阅读:75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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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一般认为,所谓信访,是人民信访的简称,是指通过信件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情况或请求等。法院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法院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要求依法处理的活动。来信来访与业已进行的诉讼有联系,是人民法院信访工作区别于一般信访的主要标志。申诉权是我国《宪法》明确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人权。宪法上的申诉是针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人民法院及其人员作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一部分,公民可以就它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作为民主权利的申诉权与信访常常相连,人们通常称为信访申诉或申诉信访,它们不是进入法院的一项诉讼活动,其性质上是申辩、陈述权,属于行政性质,具有浓郁的监督色彩。

司法实践中,通过信访申诉渠道复查后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一般依照本条文,依职权发动再审。

(一)“诉访分离”的探索和初步成果

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之后,将当事人申请再审诉权化改造大踏步向前推进,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很多地方法院认为申请再审的“门槛”降低了。于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促进“诉访分离”,分别对待。大家普遍认识到,科学区分申请再审与信访申诉,应当从性质上重新审视这二者。它们应当定位为诉与非诉的关系。申诉信访属于行政性质,申请再审(包括诉权意义上的申诉)则属于诉讼性质,是当事人拥有的法定程序性权利。属于诉权性质的申请再审,形式审查条件通过并立案之后,即由其他业务庭审査再审申请是否符合启动再审的条件(是否具有法定再审事由)。走完所有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仍不服的,作为信访申诉对待。在司法实践中,依照有关信访终结的规范性意见,绝大多数案件就此信访终结,少数案件由于矛盾比较突出或者有意义,被挑选出来,依照传统复查路径的方式处理。上述认识和实践,对于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至关重要。

依照传统的方式复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决定再审纠错的,应当援引《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走依职权再审,作出再审的裁定。如果认为申诉没有道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维持的,仍用驳回申诉通知书。

(二)关于驳回申诉通知书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岀现不属于申请再审性质的案件被立为申请再审案件或者申诉案件。对于这类案件经审査后的处理方式常常会引起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即使过了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而立案的,也应当使用裁定予以驳回;另一种意见认为一旦不符合申请再审案件条件的,驳回时应当以申诉案件对待,援引本条,采用驳回通知书形式予以驳回,且合议庭不署名,加盖院印即可。我们认为,应当采用驳回申诉通知书的形式才符合“诉访分离”的理论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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