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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研究专栏简介

再审研究所论述的问题涉及到了民事再审程序的各个主要方面,其中对民事再审的各个相关概念、再审诉权、再审诉讼标的、再审案件的管辖、再审的起诉要件和诉讼要件、主观要件和法定事由、再审程序背后的各项理念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分析。

  • “院长发现”纠错程序真的是由院长发现的吗?
    日期:2023-11-16 点击:111次

    “院长发现”纠错程序真的是由院长发现的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二级高级法官江显和也在公开法学杂志上载明:“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大多数由当事人申诉引发。”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纠错程序并非一定由院长发现,但须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 启动“院长发现”纠错程序有时间限制吗?
    日期:2023-11-16 点击:78次

    启动“院长发现”纠错程序有时间限制吗?(2020)最高法民申424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前所述,本案原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且法律并未限制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期限,本案再审符合法律规定。”

  • 一审未上诉,判决生效后能否申请再审?
    日期:2023-09-21 点击:19次

    一审未上诉,判决生效后能否申请再审?诉的利益,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具有必须通过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予以解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其中必要性是指有无必要通过本案判决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效性是指通过本案判决能否使纠纷获得实质性解决。诉的利益在申请再审阶段表现为再审利益,即有无必要或者可能通过本案再审使当事人的诉请获得实质性解决。即便当事人在一、二审阶段具备诉的利益,但申请再审阶段出现新的法律事实,导致当事人丧失诉的利益,则当事人申请本案再审亦不具有再审利益。

  • 一审已认定,上诉未提及,不得作为申请再审理由
    日期:2023-09-19 点击:17次

    一审已认定,上诉未提及,不得作为申请再审理由对一审判决中已作出认定问题,如当事人在上诉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相关认定的认可。申请再审时再对此问题提出异议,有违《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另依《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规定,二审程序中,若当事人对此问题未提起上诉,双方未形成争议,二审法院即不必对此问题进行审查,更谈不上错误与否问题,故当事人再以此为由主张二审判决错误并申请再审,显然不能成立。

  • 民事申请再审制度的修改过程
    日期:2023-09-16 点击:18次

    民事申请再审制度的修改过程第一处重大改动,是将1991年民诉法第178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即所谓的再审提级。

  • 最高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范围已“恢复原状”!
    日期:2023-09-11 点击:192次

    最高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范围已“恢复原状”!肖峰博士个人认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再也不能依据《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拒绝受理当事人以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等有异议为由提出的再审申请。

  • “院长发现”纠错程序裁定再审是否必然以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再审事由为依据?
    日期:2023-08-12 点击:28次

    “院长发现”纠错程序裁定再审是否必然以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再审事由为依据?因《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二百零八条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作出明确的规定,第二百一十五条针对检察院提起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情形也限定在当事人申请再审之事由的范围以内。基于法律的体系性及科学性,我们认为,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中“确有错误”的理解也应当以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再审事由为限。

  • “院长发现”纠错程序进入再审的案件是否必然被改判?
    日期:2023-08-12 点击:250次

    “院长发现”纠错程序进入再审的案件是否必然被改判?从理论上讲,既然《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院长发现”纠错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确有错误后方才再审,这难免让人产生先判后审的疑虑。但不论是院长还是审委会在“民监”字号程序中均是内部审查,再审裁定本身并不能改变原生效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只有经再审后的裁判方能作出判决结论,因此不排除进入再审程序后合议庭审理产生与审委会不同理解认为原生效判决正确的可能性。

  • “院长发现”纠错程序而再审的案件是否还能继续申请再审?
    日期:2023-08-08 点击:42次

    “院长发现”纠错程序而再审的案件是否还能继续申请再审?对于再审发回重审又作出的裁判是否能继续申请再审,略存争议。对此最高法曾作出的裁定也并无统一意见,甚至在(2019)最高法民申3209号民事裁定书明确指出:“对于上级法院提起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判决是否为再审判决,以及重审是否属于审判监督程序,存在争议和不同做法”。

  • 再审程序能否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日期:2023-07-25 点击:217次

    再审程序能否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再审时原判决尚未撤销,如果允许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且得到支持,必然要变更原判决,而这种情况下,原判决有可能错误,也有可能没有错误,如果是后者,就会出现原判决没有错误却撤销原判决的情况,“显然违背了再审是对原审生效裁判存在的错误进行纠正的救济程序的宗旨,导致不存在错误的裁判的既判力因当事人诉请的变更或增加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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