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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例专栏简介

再审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再审的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参考案例、经典案例等。

  • 当事人提交的现金借款证据,未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日期:2023-12-08 点击:7次

    当事人提交的现金借款证据,未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询问以及二审法院询问中均否认2210万元的现金借款,并多次陈述借款金额为1000万元。因此,屈某某提交的现金借款证据与其陈述、银日公司提交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相互矛盾,不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原审判决未认定屈某某主张的2210万元现金借款,并无不当。

  • 简易程序的适用应满足法定要件,当事人单方主张案件系重大疑难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并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的
    日期:2023-12-08 点击:10次

    简易程序的适用应满足法定要件,当事人单方主张案件系重大疑难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并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当事人以在简易程序中未组织诉讼双方进行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为由主张程序违法,并以此为由要求再审的,人民
    日期:2023-12-08 点击:8次

    当事人以在简易程序中未组织诉讼双方进行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为由主张程序违法,并以此为由要求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转入公司的240万元是出资吗?
    日期:2023-12-07 点击:11次

    转入公司的240万元是出资吗?发起人设立公司时,不仅应当关注自身是否已经履行出资义务,还应当关注其他发起人是否已经履行出资义务,必要的情况下,为保护自身的权益,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其他发起人及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之间发生股份转让的,虽然未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也应当通过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修改公司章程等形式加以明确,使股份转让的法律效果在发起人之间以及发起人与公司之间发生,并可以此对抗公司债权人。

  • 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其证明力不能等同于民诉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
    日期:2023-12-06 点击:4次

    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其证明力不能等同于民诉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再审申请人宣威市乐丰乡横山煤矿与被申请人云南太阳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彝良县巴抓正友煤矿、夏耀周、宣威市倘塘镇秦家地煤矿、镇雄县高岩煤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 鉴定费不属于诉讼费范围,应当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日期:2023-12-06 点击:4次

    鉴定费不属于诉讼费范围,应当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案系原告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二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判令原告承担一半鉴定费,并无明显不当,且鉴定费的负担问题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故原告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 对一审裁判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因其缺乏再审利益,人民法院对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
    日期:2023-12-05 点击:7次

    对一审裁判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因其缺乏再审利益,人民法院对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劳务关系的雇主可购买商业性人身保险,将自身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日期:2023-12-04 点击:5次

    劳务关系的雇主可购买商业性人身保险,将自身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宋福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福国的再审申请。

  • 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需要综合考察主客观构成要件
    日期:2023-12-04 点击:5次

    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需要综合考察主客观构成要件建设工程项目部虽名为承包单位组建,但实为实际施工人个人具体组织负责,债权人知晓实际施工人与承包单位之间的挂靠关系,不存在让其相信实际施工人有权代表承包单位借款的事实基础,实际施工人在借条上加盖项目印章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 除非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否则买受人不得以出卖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拒绝付款
    日期:2023-12-02 点击:6次

    除非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否则买受人不得以出卖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由拒绝付款重钢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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