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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法再审案例看合伙纠纷的裁判逻辑与实务要点

日期:2025-05-0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无书面合伙协议,如何认定合伙关系? ——从最高法再审案例看合伙纠纷的裁判逻辑与实务要点

作者 曹金宝律师,来源 公司法会客室

引言:

在商业合作中,个人合伙因灵活性强、门槛低而广受青睐,但随之而来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尤其是口头合伙协议的认定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双方是否存在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真实合意?项目管理行为能否等同于合伙经营?

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再17号】为例,看无书面协议下合伙关系的认定,将通过该案的裁判思路,解析合伙关系认定的核心要件,并总结实务中的关键风险点。

一、案件简介:从一审到再审的“反转”

1.基本案情

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任某(一审被告)、被申请人李某、李某其(一审原告),第三人国基公司、某县住建局。

核心争议:任某与李某、李某其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关系。

项目背景:双方挂靠国基公司承接某县住建局供热工程项目,李某其出资500万元作为保证金,李某参与项目管理。

2. 诉讼历程

一审:认定李某、李某其与任某成立合伙关系。

二审:改判仅李某与任某成立合伙关系,驳回李某其请求。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判,认定合伙关系不成立。

争议焦点始终围绕:无书面协议、未经工商登记时,如何通过间接证据证明合伙关系?

二、法律分析:最高法再审的“三重否定”

1. 否定要件一:缺乏合伙协议的直接证据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条,合伙关系成立需以“协议”为前提。本案中,双方既无书面协议,亦无工商登记。再审法院特别指出:口头合伙协议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民通意见》第50条)。而李某提交的证人证言因证人与自身存在老乡关系,证明力被削弱,无法满足“无利害关系”要求。

实务启示:

应优先收集第三方证人证言(如供应商、客户等),避免依赖关联方证词。 若仅有口头约定,需通过录音、聊天记录等固定证据,并确保内容明确指向“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合意。

2. 否定要件二:垫资≠出资,资金性质需明确

李某主张其垫资行为构成合伙出资,但再审法院认为,垫资未持续用于项目,且已通过报销收回,不符合“共同出资”的持续性特征;李某其提供的500万元保证金被任某以贷款形式归还,并出具利息收据,更符合借贷关系特征。

实务启示:

合伙出资需满足“用于合伙经营、不可随意抽回”的核心特征。应重点审查资金流向是否与项目绑定。若存在垫资行为,需通过书面文件(如垫资协议、项目结算单)明确资金性质,避免与借款混淆。

3. 否定要件三:管理行为≠合伙经营

李某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工程管理并签署文件,但再审法院指出,管理行为可能属于职务行为,不能直接推导出合伙关系;李某仅负责部分班组,未参与项目整体决策,缺乏“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实际表现。

实务启示:

要区分“参与管理”与“共同经营”:前者侧重执行职责,后者需体现对项目的控制权与风险承担。建议通过会议纪要、分红记录、风险承担协议等证据,证明双方对项目的平等支配地位。

三、证据博弈:关键材料的攻防战

1. 内部承包人证明:形式瑕疵致命一击

李某提交的《内部承包人证明》载明其与任某为项目共同承包人,但国基公司否认出具该证明,并指出文件存在“先盖章后打印”的朱墨时序问题;

证明内容与公司管理流程矛盾(如工程竣工后补开证明)。再审法院虽未直接认定证明系伪造,但强调单一证据不足以定案,需结合其他要件综合判断。

实务启示:

对于第三方出具的书面证据,应核实签署流程是否符合公司常规(如是否经授权、用印登记等)。若对方质疑证据真实性,可申请鉴定(如朱墨时序、笔迹鉴定),但需提前评估鉴定风险。

2. 录音与聊天记录:碎片化证据的局限性

李某提交其与任某的录音及微信记录,试图证明双方存在“五五分成”约定,但因录音不完整、聊天记录未公证,证明力被法院否定。

实务启示:

电子证据需确保完整性与合法性(如通过公证固定原始载体);录音内容应明确提及“合伙”“分成比例”“风险承担”等关键词,避免模糊表述。

四、实务建议

1.风险预防:合伙协议书面化

即使信任关系良好,也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方式、利润分配、风险承担、退出机制等条款。若确需口头约定,可通过邮件确认、会议纪要等方式补强证据。

2. 诉讼策略:构建证据链而非依赖孤证

从资金流向、管理行为、第三方证明等多维度收集证据,形成闭环;避免仅以“参与项目”或“垫资”作为核心主张,需关联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具体事实。

3. 司法趋势:严格审查合伙实质

当前司法实践对合伙关系认定日趋严格,法院更关注“是否共同投入、共同决策、共负盈亏”的实质要件。需跳出“形式符合”思维,深入挖掘客户在项目中的实际角色。

结语:

最高法在本案中的裁判逻辑清晰传递了一个信号:无书面协议时,合伙关系的证明责任极高。合伙人在合作初期就需要做好风险防控,并在诉讼中精准把握“共同经营”与“职务行为”、“垫资”与“出资”的界限。唯有将法律要件拆解为可证明的事实单元,才能在这场证据博弈中占据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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