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再审的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参考案例、经典案例等。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宁夏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夏亘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亘元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宁民终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322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股东向公司汇款的性质,需结合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有关增资的规定、股东增资决议、股东之间的协议、股东和公司会计账册的记载、公司审计报告的记载、股东和公司之间关于案涉款项的付款和收款凭证等各项证据加以判断。公司股东为公司运营投入目标公司的款项,属于目标公司的债务,不是公司股东的投资款项。
在查明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能成立的基础上,二审法院不能直接以另外的法律关系进行判决本案的再审改判体现了程序正义优先的司法理念,对统一类案裁判尺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当事人在诉讼中应重视诉讼请求的精准表达,而法院亦需严守中立立场,避免以实质正义为名僭越程序边界。
法院未经质证就将存在争议的鉴定材料移送至鉴定机构鉴定的,该鉴定材料能否作为案件事实认定依据当事人之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产生纠纷,当事人提交鉴定材料作为事实认定依据的,若当事人之间对鉴定材料存在争议,法院应当让当事人对该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法院未经质证就将其移送至鉴定机构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违反法定程序,该鉴定材料不得作为案件事实认定依据。
2023-10-2-269-001 / 民事 / 股权转让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23 / (2019)最高法民申4083号 / 再审裁判要旨股权转让这一商事行为受《公司法》调整,股东个人是《公司法》确认的合法处分主体,股东对外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并非必须经过其配偶同意,不能仅以股权转让未经配偶同意为由否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夫妻一方实施的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配偶作为债权受损方可以通过债权保全制度请求撤销。有证据证明受让人与出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出让人配偶合法权益的,该配偶有权依法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一、二审法院准确把握了这一审理范围的界限,不予审理无关诉请,这不仅使案件的审理更加集中、高效,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还能让案件的争议焦点更加突出,有助于法院精准地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核心问题进行审查和判断,从而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充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审理范围的准确把握和严格遵循。
如何认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再审申请人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以下简称特变电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宜化公司)、一审第三人宜昌嘉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嘉英公司,原名称北京兴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民终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房数卖纠纷的案件中,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如何确定权利保护顺位的(2021)最高法民申6992号
俞某与邵某甲、邵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检察机关认为案涉房屋返还给邵某甲后,因邵某甲没有其他近亲属可以担任监护人,若邵某乙继续单独担任监护人,可能再次侵害邵某甲房屋所有权。经充分沟通,邵某甲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同意与邵某乙共同担任监护人,并于2022年12月签订监护协议,约定邵某乙负责日常监护,居民委员会对邵某甲的财产使用、处置进行监督,邵某乙处置邵某甲的财产应向居民委员会报告。
检察机关在办理离婚析产监督案件中,应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保护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家庭生活中,常有夫妻一方尤其是女方承担较多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庭义务,但在诉讼中往往对此不易举证,导致离婚时常处于不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