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隐瞒事实擅自更换发动机型号构成消费欺诈(2025.4.22)
参考案例:徐某栋诉大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案
2025-07-2-483-003 / 民事 / 合同纠纷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辽民再16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5.04.22
裁判要旨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发动机是汽车特别重要的组成部分,4S店作为专门从事汽车销售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知道不同车辆、不同型号、不同功率的发动机,在生产制造、价格、功能等方面存在着重大区别。在车辆维修时,未履行告知义务且未经车主同意的情况下,隐瞒事实,擅自用同一品牌的低功率发动机更换原厂标配的高功率发动机,属于侵犯车主的知情权和财产权。该“以低充高”的行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欺诈,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对于经营者承担发动机总价款“退一”的补偿性赔偿责任后,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继续承担“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