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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 >> 监督须知

检察院监督的受案范围

日期:2023-04-12 来源:| 作者:| 阅读:26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范围包括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驳回再审裁定、执行异议裁定)、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

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是否提出过上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均应依法受理。

注: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控告、举报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控告检察部门对收到的控告、举报,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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