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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

日期:2023-06-29 来源:| 作者:| 阅读:14次 [字体: ] 背景色:        

【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说,检察院接受抗诉的法定条件,已经由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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