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律师网
 

再审 >> 再审答疑

人民法院在借贷案件中未审查出借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借款是否为自有资金等事实问题的,能否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日期:2023-08-21 来源:| 作者:| 阅读:10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法院在借贷案件中未审查出借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借款是否为自有资金等事实问题的,能否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裁判要旨:民间借贷案件中是否存在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出借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等事实问题,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此未予审查即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可以进入再审的事由,而再审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前述事实的存在,故其以此项理由申请再审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4529号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