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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案件申请监督指南

日期:2023-08-21 来源:| 作者:| 阅读:15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当事人遇到哪些情形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四)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2.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3.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4.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5.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6.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7.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二、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哪些情况下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三、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哪些情况下不予受理?

(一)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三)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四、申请人提出监督申请的,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相关法律文书;

(四)相关证据材料。

五、申请书应写明哪些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六、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哪些?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七、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主要包括哪些?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一)对于一审生效案件,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申请人应提供原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及人民法院驳回裁定书。

对于一审生效案件,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超过三个月未作出裁定的,申请人应提供原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及法院出具的收到再审申请材料的收据。

对于一审生效案件,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仍不服的,申请人应提供原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及再审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程序中作出的其他裁定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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