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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案件多人、多次申请监督如何处理?

日期:2023-08-23 来源:| 作者:| 阅读:9次 [字体: ] 背景色:        

同一案件多人、多次申请监督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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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监督规则》规定了裁判结果监督、违法监督等多种申请监督案件类型,同一案件也可能有多名当事人,因此多个当事人对同一案件提出监督申请,当事人先后多次对同一案件提出申请的情形不可避免。

《民诉监督规则》第四十三条仅规定了检察机关审查监督案件期间,其他当事人提出监督申请的情形,应将其列为申请人,对其请求一并审查。其他情形如其他当事人在检察机关办结该案后又提出监督申请的,当事人对检察机关裁判结果申请监督未获支持又提出违法监督的,均未予明确。

法曹君认为,可根据《民诉监督规则》相关规定的精神予以处理。《民诉监督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就是既审事实、法律适用等实体问题,又审查程序合法问题,还要对案件是否符合依职权监督情形进行审查。第二十七条将“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规定为不予受理情形之一。

这意味着,对当事人提出的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全面审查,之后当事人又提出监督申请的,一般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不服裁判结果提出监督申请时,应一并就相关审判程序、执行活动违法问题提出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将一并审查处理。检察机关审查终结作出决定后,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又就同一案件申请监督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例外情况是,对于新发生的情况提出监督申请的,不受上述限制。比如当事人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审判程序违法,之后又对终审裁判结果不服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的,由于检察机关对审判违法审查终结时,裁判结果尚未作出,因此裁判结果属于新发生的情况,对其重新申请监督,不应受到限制。基于同理,在执行前曾就审判程序违法、裁判结果监督提出申请的,进入执行阶段后,又对执行活动违法申请监督的,也不应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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