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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法庭设立后,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如何提起上诉?

日期:2023-08-29 来源:| 作者:| 阅读:17次 [字体: ] 背景色:        

巡回法庭设立后,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如何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的,巡回法庭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巡回法庭。

一审法院属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起上诉。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提起上诉的,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将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法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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