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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等涉恶势力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日期:2023-09-10 来源:| 作者:| 阅读:9次 [字体: ] 背景色:        

巴彦淖尔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刘某甲等涉恶势力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关键词】

涉恶势力 非法利益 虚假诉讼 再审检察建议 提出抗诉

【基本案情】

刘某甲与周某某从事非法放贷业务,由周某某出资,刘某甲负责介绍借款人并负责讨要债务。在讨要债务过程中,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多次指使杜某等人以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归还周某某及刘某甲本人借款或高额利息和要账产生的费用为由,对借款人、担保人采用要挟、恐吓、威胁、逼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在借款人、担保人无能力偿还借款及高额利息的情况下,先后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杭锦后旗两地逼迫郭某某、杨某、张某某等11人打下虚假借条,不让借款人在借条上填写出借人名字及借款时间。后刘某甲将虚假借条出借人写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名字,重新确立虚假的民事借贷关系,并以虚假的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44件,欺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或者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通过向法院强制执行,使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人负担高额非法债务。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在开展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过程中,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主动与刑事检察部门联系,在一起涉恶势力刑事案件中发现以刘某甲为首的恶势力集团长期以来提起大量虚假诉讼并获胜诉。通过系统查、关联查等工作方法,对刘某甲及相关人员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及研判、调查核实,查明刘某甲等人共向当地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44起,涉及被害人11人,涉案金额高达3037600元。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甲同他人恶意串通,以捏造事实提起的虚假诉讼,非法损害他人财产和人身权益,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其所主张的事实与案件真实情况不符,遂以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的方式对44起案件启动监督程序。

2020年,刘某甲涉恶势力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44起案件,法院均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再审全部获得改判,撤销了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典型意义】

1、能动履职,充分发挥刑民检察协同作用。实践中,涉恶势力犯罪常通过暴力、胁迫等方式迫使被害人签订借款等相关协议,借民事纠纷之名侵占他人合法财产,受害人迫于压力往往不会申请监督。民事检察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的协同联动,善于从刑事犯罪中发现民事虚假诉讼线索,依职权启动民事监督程序,维护司法权威。

2、精准监督,依法主动调查虚假诉讼。检察机关要提高主动调查核实的意识,对发现的虚假诉讼线索要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以查询、调取相关证据、查阅案卷等多种手段对案件线索进行深挖,通过强有力的调查取证和审查核实,收集有效信息,切实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精准监督。

3、加大打击力度,倡导诚信诉讼。该系列案是涉恶案件中发现的较为典型的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此类案件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必须加大打击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诚信”。案件再审全部改判是对虚假诉讼行为的一次重拳出击,对倡导当事人依法维权、诚信诉讼具有重要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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