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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海南省某市某村委会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检察监督案

日期:2023-12-10 来源:| 作者:| 阅读:20次 [字体: ] 背景色:        

周某诉海南省某市某村委会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外嫁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周某于1979年10月6日出生,户籍登记在某市某区某村其父亲周某驹为户主的家庭户口中。周某的父母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该村土地11.31亩,承包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2018年6月13日,周某与外地的冯某登记结婚,但户口未迁出,未在夫家分配过农村承包土地或征地款。2020年10月,某村决定给户口在本村的每个农业人员发放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80246元,村民小组以周某属于在本集体没有承包地的“外嫁女”,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由,拒绝向其支付上述征地补偿款。

2021年1月6日,周某以村委会某村村民小组侵害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确认周某未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仍系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某村村民小组应向周某支付土地补偿费80246元。该村村民小组不服,提出上诉、再审申请均未获支持。期间,周某两次请求某镇人民政府、某镇农业服务中心帮助解决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镇政府一直未处理,某村村民小组一直未支付土地补偿款。周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镇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对某村委会某村村民小组不予确认周某集体经济成员资格、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2022年8月22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及时协调、监督某村委会某村村民小组确认周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加强对辖区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指导,避免出现类似侵害“外嫁女”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时,某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商请某市某区某镇政府代表、村民小组代表出席听证,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担任听证员,摆事实讲道理,促进实质性化解本案争议。

2022年9月7日,某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回复,已采纳检察建议,协调村小组人员确认周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已将周某录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系统,向其出具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证,并按程序分期向周某支付土地补偿款。2022年11月1日,周某签署了息诉承诺书。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认定“外嫁女”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结合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义务关系等综合认定,确保“外嫁女”应当享有的利益不落空。与他村村民结婚,但户口未迁出,在本村承包土地、履行村民义务,且未在夫家分配过农村承包土地或征地款的“外嫁女”,依法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相关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导致“外嫁女”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等方式,解决实质诉求,促进争议化解,有效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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