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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检察院民事监督常见问题解答

日期:2023-09-25 来源:| 作者:| 阅读:2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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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检察院民事监督有什么前提?

答:必须需要申请人在法院民事程序中已经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穷尽救济途径,且仍对事实问题、法律适用、程序问题不服。

2、检察院民事监督的范围有哪些?

答: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中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法院裁判类文书、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等均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监督范围之内。但需明确的是,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虽然涵盖了全部民事程序,不代表检察院的监督成为了一种泛化的监督,更不代表检察监督由“事后监督”变为了“事前监督”或“事中监督”。

第一,检察监督是针对具体事项的监督,这里的事项通常包括两个:一个是结果,一个是行为。结果,系指法院对纠纷所做的结论性或阶段性意见,例如判决、裁定、调解书等;行为,包括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做出的举动、采取的措施,例如组成合议庭、采取强制措施等。

第二,检察监督是针对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监督事项的监督。对结果类监督,需要该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行为类监督,需要该行为已经实际发生且对当事人权益造成了影响。

3、申请人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一是监督申请书和案情简要说明书。检察监督系以书面审查为主,不一定有检察官会见和听证的环节,监督申请书可能是申请人唯一表达观点的机会,《监督申请书》也当然是申请检察监督阶段最重要的法律文书,因此申请检察院监督能否成功,书写与逻辑表达十分重要,建议由律师撰写。

二是身份证明和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案卷材料。

三是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应当附有证据清单。

上述材料原则上分别装订,便于检察院控申部门查看方便。

4、如何确定受理案件的检察院?

答:一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当事人应当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是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执行活动申请监督的,当事人应当向审理案件或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检察院申请监督。

5、检察院启动民事监督程序的方式?

答: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和当事人依申请启动两种方式。

6、哪些人可以申请检察监督?

答:一是当事人。指与申请监督的生效裁判或申请监督的其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案外人,要求对申请监督事项有再审或纠正的实体利益。

二是控告、举报人。指当事人以外的向检察院控告和举报法官违法行为或执行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申请监督事项无实体利益。

三是检察院。指检察院发现可以依职权监督的事项,即可以依职权提起检察监督程序。

7、案外人能否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答:案外人申请启动民事检察监督的前提条件和当事人相同,都需已经在法院穷尽法律救济且无过错。具体下列案外人可以申请检察监督:

一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再审被驳回或直接申请再审被驳回。

二是在执行程序中,对原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被驳回,依然对原裁判不服,申请再审后被驳回的案外人。

三是因虚假诉讼权利受到损害的案外人。

8、检察院受理程序如何规定?

答:检察院控申部门接到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书等材料后,没有具体的受理时间要求,也没有立案环节,一旦确定受理,检察院控申部门会在三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通知并将申请相关材料移交本院民事检察部门具体办理,同时通知申请人。民事检察部门原则上三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

9、检察院受理申请监督审查方式?

答:检察院决定是否受理检察监督申请时,控告申部门仅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但不排除询问了解。形式审查内容:一是是否属于检察院受理范围;二是是否属于本院受理范围;三是申请主体是否合格;四是提交材料是否齐备。

10、检察院行使监督权的方式有哪些?

答:根据不同的监督事项,检察院可选择适用监督方式,而不是以当事人申请方式为准。一类是再审检察建议;一类是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一类是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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