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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审查程序中,人民法院准许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或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如何处理?

日期:2023-10-31 来源:| 作者:| 阅读:6次 [字体: ] 背景色:        

再审审查程序中,人民法院准许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或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如何处理?

答:原则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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