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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程序问题的规定

日期:2023-12-03 来源:| 作者:| 阅读:8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六十九条   检察院调查核实,应当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程序问题的规定。

条文释义:

人民检察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是人民检察院查明事实的重要手段,而正确规范行使调查核实权,对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被调查人的信任与合作,增强调查活动的合法性、严肃性,确保正确行使民事检察权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程序,严格规范调查核实行为。

司法适用:

按照本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派员调查核实应当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其中至少一人要具备检察官资格,并应当出示表明调查核实人员身份的相关证件。

关联规范

民事诉讼法第1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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