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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行政赔偿责任问题

日期:2024-01-09 来源:| 作者:| 阅读:7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行政赔偿责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616号

案由:刘恩仁、刘恩宝、刘桂梅诉沈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返还集资款法定职责案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但其前提条件是,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是针对具体行政相对人的、特定的职责义务,且该不履行法定职责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当事人人身、财产的实际损失。如果行政机关未履行的是法律规定的抽象的职责义务,即便当事人确有损失,因损失与抽象的不作为行为之间缺乏因果联系,亦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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