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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需要递交的材料

日期:2023-02-08 来源:再审申诉律师网 作者:- 阅读:39次 [字体: ] 背景色:        

《刑诉法解释》第452条规定了刑事申诉需要递交的材料,但实践中申诉人可能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刑事申诉状: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并需由申诉人签名、盖章。

2.申诉人的主体资料:①申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等证明身份情况的资料复印件;申诉人是原审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材料。②申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的资料:①申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②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③律师事务所函原件;④律师证复印件。

4.相关法律文书:①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②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③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或立案复查的,应当附有刑事申诉审查、复查结论文书。

5.生效证明:部分法院会要求申诉人提供生效证明,说明终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生效。

6.证据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对每一份证据,都应附有证据说明。

7.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可以接收司法机关送达文件的收件人、地址、电话。

建议刑事申诉人在前往各级法院、检察院递交材料前,应先确认须递交的材料有哪些。由于资料数量较多,最好附材料目录,并编页码;有证据材料需要提交的,还需制作证据清单,对每一份证据都应附有证据说明。申诉人前往各级法院、检察院递交材料时,对于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同时提交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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