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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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检察建议、申诉及申请民事监督。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某、第三人韩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民终3625号民事判决,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以盐检民(行)监[2018]32090000182号提请抗诉报告书提请本院抗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