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须知、申请再审的条件、申请再审的方式、申请再审的流程、申请再审的时限、再审案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800万元以上、以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甘孜、阿坝、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以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以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动全省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夯实基层基础,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增强基层司法能力,切实提升人民法庭“三个服务”效能,按照省委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及县域片区一体化发展要求和需要,结合我省人民法庭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限制有关人员出境的规定(试行)限制出境的决定由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作出,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交控手续。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的规定为保障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查阅、复制案件材料的权利,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国家赔偿法生效实施前服刑人员已经刑满释放,或者服刑时间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无论作出再审无罪判决在国家赔偿实施之前还是之后,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前,均不具有法律溯及力,不属于国家赔偿受理案件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关于“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按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的批复内容,指由原作出生效刑事判决的审判组织按照以前的有关司法政策规定处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施行后进一步规范民事裁判文书法条引用的工作指南繁简适当。应当根据裁判文书类型、审判程序等不同情况针对性引用,做到完备、必要、适度。层次明晰。应当根据裁判依据的效力等级、法源优先性等要素,并按照先实体法、后程序法的顺序进行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