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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改判后迟延履行利息起始日的确定

日期:2023-03-29 来源:| 作者:| 阅读:46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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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2019年12月13日,王某与朱某股权纠纷一案判令被告朱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款项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后朱某提起上诉,2020 年 6月30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朱某于2022年9月20日申请再审,后法院作出民事再审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本院二审民事判决;二、变更一审民事判决为: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支付股权转让款298.49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98.4950万元为基数,计算方式不变)。现该案已生效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的本金数额,利息及利息计算方式,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等,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但在对迟延履行金的起算日,有两种不同意见。

分 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二审民事再审判决对一审民事判决书作出改判,故执行依据应为二审民事再审判决,而该判决书的生效日期应为2022年9月20日,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起始日应为2022年10月1日。

第二种意见认为,一审民事判决在再审前已经生效,生效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虽然该案经过再审改判,但是改判涉及的金额298.4950万元是一审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的,故298.4950万元的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起始日应为2020年7月11日。

评 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当再审判决是生效法律文书时,还需要结合再审判决与原执行依据的内容,合理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如果再审判决维持原生效判决的,原生效判决自生效后,效力一直延续到再审判决作出之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自原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再审判决撤销原生效判决的,原生效判决的效力自始消灭,原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不再计算;如果再审判决改变原生效判决,原生效判决内容被维持的金钱给付部分,其效力因被再审判决认可而延续到再审判决作出之后,在计算该部分内容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时,自原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再审判决改变原生效判决,再审判决新增的金钱给付内容,其效力始于再审判决生效,在计算该部分内容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时,自再审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朱某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款项3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就该判决主要内容而言,在判决确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朱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应当以款项300万元作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再审判决虽然在主文中表述为“撤销”了一审判决,但从其有关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安排来看,是“维持”了一审判决确定的朱某应支付款项300万元中的298.4950万元部分,“撤销”了朱某其余部分付款义务。根据民事再审判决和一审民事判决,自民事再审判决生效后,朱某负有向王某付款298.4950万元的义务。因此,朱某因未履行应款项298.4950万元部分义务而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应当自一审民事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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