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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官释明后,当事人未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日期:2024-01-12 来源:| 作者:| 阅读:13次 [字体: ] 背景色:        

经法官释明后,当事人未申请鉴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

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招标控制价》即为原审中乙公司举示的委托四川某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由于该评估报告系乙公司单方委托形成,丙装饰四川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且在原审法院向乙公司释明之后,其未申请重新鉴定,故乙公司就丙装饰四川分公司应承担整改费用的主张未完成举证义务,其关于整改费用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乙公司有关应依据《招标控制价》认定丙装饰四川分公司支付工程整改费用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4557号

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多次向郭某杰释明需进行鉴定才能查明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但郭某杰均以无需鉴定、无法鉴定等理由拒绝申请鉴定,法院凭现有证据无法对其实际施工量及施工比例作出准确认定。因此,原审法院认定郭某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3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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