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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司法鉴定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张军、杨爱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

日期:2024-01-01 来源:| 作者:| 阅读:4次 [字体: ] 背景色:        

申请司法鉴定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张军、杨爱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

【裁判要旨】:

《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规定并不禁止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争议工程价款进行鉴定。一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对张军施工工程的价款存在争议。张军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根据其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做出鉴定意见后,张军又以本案不应当进行鉴定为由申请再审,违背诉讼诚信原则。张军关于一审法院依据其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违反《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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