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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的理解及适用

日期:2023-04-05 来源:| 作者:| 阅读:25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的理解及适用

近三年来,我庭收受各类申请再审案件10件,通过审查决定立案再审5件,驳回申请5件;直接受理检察院抗诉再审案件4件。目前,由于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在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对申请再审审查程序尚未有较具体的明确规定,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实践中,是将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是由审监庭“二合一”进行,还是由立案庭、审监庭“分二步走”进行,做法不一。由于对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的概念、内容的理解异同及对审判监督工作重要性认识和审判监督力量强弱的现状看法不同,所以各地的做法也不同。我院在2004年之前所有申请再审的案件及抗诉再审的案件均由审监庭自查、自立、自审,即“二合一”形式;而自2005年起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立案庭负责再审申请案件的审查,决定立案后移交审监庭审理,即“分二步走”的形式。在审判实践中,是实行“二合一”还是“分二步走”形式,是利是弊尚有不同的看法。下面笔者就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在审判监督实践中的理解与适用谈几点粗浅意见,仅供探讨。

一、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的概念。

申请再审审查程序就是指因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等法律文书,在当事人自己认为或有关机关认为或人民法院自己认为存在错误的情况下,由当事人申请或有关机关交办或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再审审查的一种审判监督前置程序。

再审审理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决定再审的案件,在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及原一审或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作出维持、撤销或改变原裁判等一种重新处理程序。它是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的主要审判任务和所审案件的主要程序。

二、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的相同与异同。

1、两种程序的相同之处

①两者均属审判监督程序

该两种程序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一般同时进行。不管是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还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或人民法院自己决定再审的案件,都应经过再审审查程序,但再审审理程序是申请再审审查程序的延伸和归宿(但经审查后被驳回的除外)。任何一件再审申请案件,在决定再审之前,必须经过审查程序,在未知已生效裁判及调解确否存在错误时,就无法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反之,对确已存在错误的生效裁判及调解,经申请再审审查后,如不及时依法决定再审,就无法使确已存在错误的原生效裁判及调解得到合理的纠正,有损司法公正形象,不利构建和谐社会。

②两种程序审理的对象相同

申请再审审查程序的对象与再审审理程序的对象是相同的,均是经人民法院审判并已生效的裁判及调解的相同当事人。即申请再审审查程序,审查的是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及调解等是否确有错误,以决定是否驳回申请再审或立案进行再审为原则;而再审审理程序审查的,同样是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及调解是否确有错误,但其审理的最终结果是以决定维持、撤销或改变原判为原则。

③两种程序均需另行组成合议庭,或另换其他审判人员进行审查或审理

两种程序对已生效裁判及调解进行审查、审理时,均应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原审审判人员应该回避不得参与再审审查或审理程序,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另调其他审判人员进行再审审查或审理。

④两种程序引发的原因基本相同

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所涉及的案件引发再审审查或审理的原因,均是以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及调解确有错误即是当事人申请再审认为,也是有关机关认为交办或人民法院自己认为决定再审,均是以原裁判确有错误为前提而引起。

2、两种程序的不同之处

①两种程序的侧重点不同

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侧重解决原裁判及调解是否确有错误,是否决定进行再审审理的程序的问题,而再审审理程序是已进行再审审理程序的案件,是侧重解决原裁判及调解确有错误的实体问题。

②两种程序引发的依据和起点不同

申请再审审查程序引发的依据和起点是原裁判或调解案件中当事人的申请或有关机关交办、上级法院交办或本院决定,该程序的着力点还是以当事人申请为起点;再审审理程序的依据和起点则是即当事人申请再审经审查原裁判或调解确有错误必须进行再审理外,还有由检察机关抗诉,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本院决定再审其主要依据除经申请再审审查决定再审的民事裁定书、还有检察院的抗诉、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函外,再审审理程序主要是从决定再审为起点。再审审理程序是申请再审审查程序的终结,申请再审审查程序是再审审理程序的起始。

③两种程序实现的目的不同

申请再审审查程序的目的是通过审查申请再审人的请求事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及提供的新证据,结合原审卷宗,确定原审是否存有错误,目的是解决案件是否要进行再审的程序;而再审审理程序是对决定再审的案件,通过审理,确认原审裁判或调解是否存在错误,目的是对原裁判或调解决定是否撤销、改判、维持进行再裁判的实体处理。

④两种程序的审判组织不同

再审审理程序是刑、民、行(政)三大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已有规定,决定再审的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对申请再审审查程序未作明确的规定,但散见于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及各法院的习惯作法和实践经验介绍,其审查人员是由不是原审判人员的其他审判人员负责审查,形式是多样,可以是独任审判员审查,也可以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程序中的审查人员可以继续担任再审审理程序中的合议庭人员,也可以不必继续在再审审理程序中参加合议庭。

⑤两种程序引发的法律后果不同

申请再审审查程序开始后,是不停止原裁判或调解的执行,对执行程序不产生影响,而再审审理程序,法律有明文规定,进入再审审理的案件,首先立案后就应裁定中止原裁判或调解的执行,对执行程序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⑥两种程序适用的法律内容不同

适用再审审理程序的案件,在有关诉讼法中规定,原是一审的就要按照一审程序审,原是二审的就按照二审程序审,所以再审审理程序适用的诉讼法内容不尽相同;而申请再审审查程序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就没有具体的规定,主要依据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⑦两种程序结案的方式和适用的法律文书不同

申请再审审查程序结案的方式和适用的法律文书是:⑴经审查原裁判或调解是正确的,没有错误,就以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裁判或调解的方式,以驳回再审申请的通知书的法律文书结案;⑵经审查原裁判或调解确有错误,就以决定立案再审的方式,采用民事裁定立案再审的法律文书进行再审;⑶如申请再审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或撤回申请的,以撤回申请再审结案,可作好笔录记录在卷或发结案通知书的形式结案。

而再审审理程序的结案方式及法律文书,改判的必须以判决方式制作民事判决书结案,如果是调解的须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如果是撤回申请的或二审发回重审的须制作裁定书结案。

三、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在审判监督实践中是“二合一”还是“分二步走”的比较及适用

两种程序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虽有紧密联系,密不可分,但从实质内容上即有相同之处,也有异同之分,对在审判监督实践中,如何适用两种程序,各有利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二合一”的话,审查人员熟悉,了解案情,决定再审后,为顺利审结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而“分二步走”的话,决定再审后的审理人员不熟悉案情,而要重新熟悉案情,重新审查,不利及时,依法审结再审案件;

2、“二合一”的话,会减少诉讼成本,即可减少申请当事人往返来法院的诉讼成本,也可减少法院本身重复审查带来的工本费或调解、传唤等实际支出费的诉讼成本。“分二步走”的话,诉讼成本肯定会相应大些;

3、“二合一”的话,会加强审查时的责任心,在审理中考虑问题会细致更加协调,有利提高办案质量,而“分二步走”审查的人不会考虑审理中的详情,所以不利提高办案质量。

4、“二合一”的话,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收集、调查、核实证据,避免当事人或法院的重复劳动;而“分二步走”的话还得重新传唤当事人,重新释明收集举证或重新核实证据,增加申请人或再审法官的重复劳动。

5“二合一”的话,会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效率,而“分二步走”的话,相应因须经过重新审查会扩大办案的周期。

6、“二合一”或“分二步走”,诉讼法中均无明确的规定,所以“二合一”也不违背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司法公正也无影响,有利加强审判人员的工作责任感,提高审判执法能力。

综上所述,笔者认可“二合一”的形式,即申请再审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应由审判监督庭一并进行为宜。

再审、二审傻傻分不清楚?

常常有当事人会问:法官,再审和二审是一回事么?听起来像是一回事。其实,再审和二审一点都不一样。

首先,再审和二审最大的区别是二审是针对未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的,再审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这意味着再审程序是针对不当或错误生效裁判的再救济制度。

其次,启动二审和再审都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但期限不同。根据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另外,只要在上诉期内上诉,就可以启动二审,但再审程序是独立于审级之外的一种重要的程序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其启动有较为严格的法律限制,需要有法定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才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02

写好再审申请书非常重要!

很多当事人想通过再审程序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却忽视了再审申请书的撰写,往往只是把在一、二审中提交的诉状做简要修改,草草了事。但实际上,再审审查不同于一、二审程序,大多数申请再审案件都是书面审查的,所以再审申请书的质量好坏对于再审审查效率和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写一份合格的再审申请书,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一定要引用民诉法第二百条第x项,因为再审审查是围绕十三项再审事由中的一项或几项展开的。

第二,不能仅仅按一、二审思路笼统写“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再审申请书一定要围绕具体再审事由和个案情况,这里所说的再审事由就是上文所说的民诉法二百条规定的情形,要围绕原裁判认定和说理展开论述。

第三,从案件争议焦点、实体权利构成要件及程序合法性要件展开整体而有逻辑的论述,具体主张理由与所列引用法条的再审事由要一致。需要注意的是,没必要在申请书中大段引用原裁判文书的原文,以免造成内容重复。

03

再审没有开庭程序?

法官,我就是想问一下,我的案子什么时候开庭啊?

咱们的案子不开庭,会根据您的案情视情况安排询问、谈话。

怎么可能,案子怎么可能不开庭!

其实,民诉法并未规定再审审查程序期间的开庭制度。虽然再审审查程序具备一定的诉讼属性,但其毕竟不同于再审审理和裁判程序,民诉法也未规定审查期间的开庭制度。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了询问制度(很多人习惯用“听证”),但询问不同于开庭,其程序相对较为灵活,不强制要求全体合议庭出席,往往是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听取当事人意见;没有公告送达、拘传等开庭程序,可以听取双方或单方意见;询问过程不严格要求区分调查、辩论、最后陈述等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人;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的,应当询问当事人。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就一定会进行询问。只有“新证据”成立,拟裁定再审的,才必须询问。实践中,大部分案件中所谓的“新证据”并未达到推翻生效裁判的实质要件,可以不经询问直接裁定驳回申请。

04

再审审查为什么不允许当事人申请鉴定?

“法官,字真不是我签的,为什么不允许我申请鉴定?”当事人常常会有这样的疑问。

实际上,申请鉴定是当事人在原一、二审中的诉讼权利,再审审查的对象是生效裁判是否存在再审事由。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鉴定程序应当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启动,不是法院委托所形成的鉴定结果不是民诉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那么,在实践中少数申请再审案件确实存在需要“鉴定”的情形,当事人单方提供的“鉴定结论”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鉴定意见,但并不能直接否定其作为“书证”的意义,其有可能构成再审事由中的“新证据”或者“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可以纳入审查范围。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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