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律师网
 

再审 >> 再审法规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应当再审

日期:2023-05-23 来源:再审申诉律师网 作者:再审申诉律师网 阅读:41次 [字体: ] 背景色: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应当再审

【条文主旨】

本项是关于不当缺席判决这一再审事由的规定。

【条文理解】

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是指因一方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审核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诉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判决。缺席判决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程序保障以及当事人自我负责的机制。也就是说,它在程序上已经给当事人提供充分的攻击防御机会的前提下,当事人不加以利用,其结果不仅意味着放弃自身的程序保障,而且实质上也使对方无从实现应有的程序保障。因此,如果迁就当事人的这种做法,不仅可能导致诉讼失去对抗性,还会带来拖延诉讼等危及诉讼效率的后果,所以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由该当事人承担败诉的责任。

所谓传票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以发送传票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地点,传当事人届时前来参加诉讼。传票传唤当事人是传唤当事人方式中最正规、最严肃的方式。只有经传票传唤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才可以作岀缺席判决。未经传票传唤便作岀缺席判决的,属于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

【条文适用】

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仅以通知书或者口头传唤、电话传唤方式通知当事人的,若因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而作出缺席判决,适用本事由申请再审。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