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律师网
 

再审 >> 再审须知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应当再审

日期:2023-05-31 来源:| 作者:| 阅读:102次 [字体: ] 背景色:        

【条文主旨】

本项是关于不当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这一再审事由的规定。

【条文理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议的问题和适用的法律,有权各自陈述其主张和依据,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赋予当事人辩论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在民事诉讼中的延伸,旨在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辩论,将案件争议的事实呈现在处于中立地位的第三者一一法官面前,是人民法院作出最后裁判以及当事人自我负责机制的正当性基础。若没有赋予当事人辩论权利,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就失去了基本的保障,裁判的公正性便大受质疑。《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91条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条文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中的“剥夺”是指原审开庭过程中根本就没有赋予当事人辩论权利。原审庭审中对于当事人与案件无关的陈述或者反复陈述的,人民法院行使诉讼指挥权,进行及时制止,以及第二审程序依法采用书面形式审理的,不属于本项事由。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