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律师网
 

再审 >> 再审须知

“院长发现”纠错程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日期:2023-08-27 来源:| 作者:| 阅读:45次 [字体: ] 背景色:        

声明丨本站部分内容系转载,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1.《民事诉讼法》仅有一条关于“院长发现”纠错程序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 与“院长发现”纠错程序有关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以下简称“《审监程序解释》”)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现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总结:任何法院都可以通过院长发现程序就本院的裁判文书进行纠错;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案件,院长发现纠错程序不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申请过再审、检察院是否抗诉为前提;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法院可以通过院长发现纠错程序启动再审。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3691255677。


 

扫一扫,关注

电话: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