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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应当再审

日期:2023-06-21 来源:再审申诉律师网 作者:再审申诉律师网 阅读:22次 [字体: ] 背景色:        

【条文主旨】

本项是关于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而法院未依职权调查收集这一再审事由的规定。

【条文理解】

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裁定应当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或主要事实,这是要件事实审判的基本要求。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在“证据”前增加“主要”二字,明确了在申请再审和再审阶段,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未依职权调查收集的,才构成本事由,显然不包括间接证据或者辅助性证据。

关于应当书面提出申请,是指当事人应当在原审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岀过申请,而人民法院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调查收集该证据。2019年修正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申请书的形式进行了规范,其第20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而且,在一般情况下,由于当事人对证据的位置、由谁掌控等情况比较了解,为了便于诉讼资源的合理分配,故要求在原审期间当事人不仅已经提出了书面申请,并且应当提供证据线索。

【条文适用】

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当事人收集必要证据,是为了使有关案件的主要证据信息能够最大限度反映到诉讼中来。值得注意的是,在申请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期间,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事实,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不以当事人对证据提出主张或申请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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