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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齐不服詹某军故意杀人刑事申诉案

日期:2023-07-05 来源:| 作者:| 阅读:34次 [字体: ] 背景色:        

 唐某齐不服詹某军故意杀人刑事申诉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诉人唐某齐,男,2007年10月23日出生,系詹某军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许某红,女,1976年1月2日出生,系唐某齐之母。

2018年11月11日,原审被告人詹某军因婚姻家庭纠纷来到许某红家中,找到其前妻许某丽(系许某红之妹),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洒在许某红家西屋的地上、炕上及许某丽身上并点燃,造成许某丽身体烧伤程度达98%,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唐某齐身体烧伤程度达到80%,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2020年3月10日,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14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詹某军死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14212.34元。许某红因不服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多次到法院申诉无果。2022年6月29日,许某红以判决的民事赔偿计算有误等为由,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二)实质性化解情况

本案系向检察机关首次申诉信访案件,案中涉及两个家庭、两个孩子、三位老人。许某红申诉情绪非常激动,称判决詹某军赔付共计六十多万,但都没有执行到位,其子唐某齐的前期治疗已花费数十万元,欠下巨额外债,现已无力进行后续治疗,强烈要求检察机关监督法院执行到位,如果仍未执行到财产,将持续信访。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成立由检察长赵冰作为主要承办人的检察官办案组承办该案。办案组调取全案卷宗和法院执行卷宗进行审查,检察长亲自阅卷,结合申诉理由,多次组织办案组人员研究案情和访情,找准信访症结。

包案领导多次带队到原案被害人、被告人家庭及所在地村委会进行走访,多次耐心听取申诉人许某红意见。经审查和走访查明:案发时唐某齐仅11岁,全身烧伤严重,虽经抢救无生命危险,但其家庭举债五十余万元进行治疗和康复,后期仍需持续治疗和用药;唐某齐父母均务农,为筹措唐某齐的医疗费用,高息贷款种植葡萄,但收成不稳定,家里已无力承担治疗费用;在执行过程中,许某红提出詹某军有一处房产,但该处房产在詹某军与许某丽协议离婚时,赠与给了二人的孩子,已不属于詹某军的个人财产;詹某军与许某丽均已死亡,二人有两个孩子,大儿子詹某伟读大学,小女儿詹某喆八岁读小学三年级,受赠的房子成为了唯一的财产,现在与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依靠爷爷一人务农的收入,生活已陷入极度困难;申诉人许某红是许某丽两个孩子的亲姨,是两个孩子可以依靠和信赖的直系亲属,但因执行问题,双方家庭矛盾不断。

前期的走访调查为化解案件打下坚实基础,办案组分析许某红家庭无力承担唐某齐治疗费用是其不断信访的重要原因,为此,在走访后,营口市人民检察院首先决定救助唐某齐3万元,并决定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做实释法、说理、疏导、化解工作。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营口市民政局、教育局和被害人所在地盖州市东城办事处代表受邀参加了听证。充分听取申诉理由后,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对案件事实、执行情况、走访调查等进行了阐述,听证员分别提问,一致认为原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并无不当,与会的社会救助部门人员介绍救助措施。市教育局着重对唐某齐开展五项救助措施,包括给予非寄宿生补助、免除伙食费和延时服务费、爱心企业一次性资助1万元、唐某齐明年考入高中或中职学校后减免学费并给予每年2000元的助学金和精神、智力、心理健康帮扶;市民政局正在全面审查唐某齐的家庭情况,针对审查结果开展具体的救助措施;盖州市东城办事处帮助许某红协调务农贷款事项,尽量减轻其家庭负担。

听证会围绕案件矛盾焦点和当事人合理诉求展开,取得有效成果:通过释法说理,让申诉人明白被告人无可执行财产,所涉房产不属于可执行的财产范围,詹某军的两个孩子生活也已陷入极度困难,申诉人对检察机关的办案和说理表示理解与支持;检察机关与社会救助部门为申诉人家庭送去关爱,鼓励唐某齐克服身心障碍,许某红当场感谢社会各界给孩子勇敢面对未来的信心;主持人从情理出发,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劝导双方家庭重归于好,修复因案件被破坏的亲情关系。在耐心充分的释法说理下,在多方诚意的感召下,在社会各界的帮扶下,申诉人家庭实际困难得到有效解决,许某红终于放下心中执念,放弃继续申诉和申请执行,并签订了息诉息访保证书。

在包案过程中,赵冰检察长发现被害人许某丽之子詹某喆、许某丽之父许某文属于农村因案致贫的情况。检察机关要通过办理案件,实现法理情统一的社会效果。因此营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再为詹某喆和许某文申请司法救助金共计5万元,并将救助线索移送乡村振兴局、镇政府、村委会、学校等社会救助部门。经多次沟通,协调民政局落实詹某喆的孤儿补贴,镇政府和村委会将詹某喆作为重点对象,定期开展帮扶工作,学校减免詹某喆的课后服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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