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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国土资源分局申请执行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罚款决定检察监督案

日期:2023-09-26 来源:| 作者:| 阅读:10次 [字体: ] 背景色:        

陕西某国土资源分局申请执行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罚款决定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执行实施跟进监督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30日,陕西省某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以下简称某国土资源分局)对某区某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马铃薯冷藏库的行为作出×执罚字(2016)11号行政处罚:1.责令该村委会退还违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违法占用耕地、天然草地共罚款50040.64元。该村委会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亦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某国土资源分局于2017年2月10日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陕×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执罚字(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此后,某区人民法院一直未采取执行措施。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案件受理及调查核实。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某区人民法院在某国土资源分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存在违法情形,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某区人民检察院通过调阅卷宗、现场勘查等,查明某区人民法院在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未依照相关规定移交该院执行局执行,导致某村委会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一直未受到处罚。

监督意见。2020年5月29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院进一步规范行政非诉执行工作,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

监督结果。2020年6月19日,某区人民法院回复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采取“裁执分离”模式。法院行政审判庭裁定是否可以执行;申请执行人行政机关在收到准予执行裁定后,到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执行案件。某国土资源分局未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执行手续,致使本案不能进入执行状态。

跟进监督。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某区人民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模式的理解和适用均是错误的。“裁执分离”模式仅适用于申请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等特定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本案不属于前述特定案件,某区人民法院(2017)陕×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亦未裁定由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处罚,因此,本案不能适用“裁执分离”模式,行政审判庭在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应依照相关规定移交该院执行局执行,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某国土资源分局到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执行手续,于法无据。

鉴于某区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错误,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本市各区县均存在此类问题,遂决定就该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建立相应机制,推动问题根本解决。

2020年11月9日,某市人民检察院邀请法院共同召开全市检、法两院主管院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行政非诉执行工作座谈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明确:对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裁执分离”以外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由行政审判业务部门移送立案庭办理执行登记后,移交本院执行业务部门强制执行。此后,法院对×执罚字(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及类似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

【指导意义】

跟进监督是保障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刚性的重要措施。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应当加强跟踪监督。对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或者对检察建议处理错误的,应当跟进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对于某区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错误理解和适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模式,以及要求行政机关到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执行手续的违法行为,区人民检察院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上级人民检察院采取座谈协调、会同人民法院完善相应机制等方式,推动此类问题的根本解决,取得了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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