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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公司、某银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案

日期:2023-11-26 来源:| 作者:| 阅读:3次 [字体: ] 背景色:        

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投资公司的原因被撤销,个人按揭贷款合同也应当依法解除,购房人主张免除其按揭贷款返还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件:某投资公司、某银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488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于免除孙某某承担返还按揭贷款责任是否正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系某投资公司的原因被撤销,《个人贷款合同》也被依法解除,而某投资公司已经收取的款项包括孙某某交纳的购房款及某银行发放的购房贷款。某银行作为原审第三人并未提出要求孙某某偿还贷款的诉请,故原审判决由某投资公司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及利息返还某银行并无不当。若某银行认为孙某某应承担偿还贷款的合同责任可另行主张权利,但某银行受偿总额不得超过案涉《个人贷款合同》确定的权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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