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方式”指的是再审程序的三种启动方式,包括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监督启动再审和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其中当事人申请再审为核心,检察监督启动再审为补充,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为例外。当事人申请再审即当事人自行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系最常见的再审启动方式,其余两种则更多体现了司法机关主动纠错的职权。具体而言,检察监督启动再审系检察机关经当事人申请、当事人以外的主体控告或自行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并经监督审查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而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依据系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但因缺乏具体程序规定、适用案件数量少,一般视为兜底性方式。
“两个阶段”是指再审程序中的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阶段,如案件经审查具备法定再审事由,才能进入审理阶段,具体审理当事人的再审请求。需要注意的是,再审审查的事由是不以当事人和法官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即《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的能够启动再审的十三种法定情形,此与支撑当事人再审请求的事实与理由存在一定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