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共设立了几个巡回法庭,巡回区分别包括哪些省区市?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
第一巡回法庭设在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
第二巡回法庭设在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第三巡回法庭设在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
第四巡回法庭设在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
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市。
第六巡回法庭设在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有关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
巡回法庭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具体受理哪些案件?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巡回法庭审理或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院受理的案件,具体包括: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九)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最高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办理的其他案件。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办理。
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由巡回法庭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