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与抗诉须知,申请检察监督是当事人实现权利救济的最后一把利器,我们着力于民商事案件诉讼和执行程序的监督,通过全面分析研究案件,与客户一道争取通过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获得再审改判的机会。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民事抗诉,检察受理要点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情形,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等,或是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及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民事调解书,人民检察院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具体情况如何?对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公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
检察建议书一般包括哪些内容检察建议书要阐明相关的事实和依据,提出的建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具体、说理充分、论证严谨、语言简洁、有操作性。
检察院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的法定情形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向检察院提起抗诉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管辖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法定条件检察院接受当事人的抗诉申请后,要对申请的理由进行审查,检察院审查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说,检察院接受抗诉的法定条件,已经由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要经过的几个阶段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其中,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由检察长批准或者由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