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不同判研究,由于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与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个体差异,加之法律事实的复杂性、适用法律的本土性、司法价值的选择、利益平衡等因素的影响,并非所有的“同案不同判”案件都成为检察监督的对象。
截至2025年9月,编者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输入“惩罚性赔偿”(全文),检索出裁判文书54篇,其中指导性案例2篇,参考案例52篇,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3篇,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6篇,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7篇,由基层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7篇,由专门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篇。
诉讼保全纠纷裁判要旨10则财产保全执行案件的保全标的物系非金钱动产且被他人保管,该保管人依人民法院通知应当协助执行。当保管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且被保全人不支付保管、租赁费用的,协助执行人无继续无偿保管的义务。
担保人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担保人向债权人实际承担责任之日起计算;分期承担担保责任的,类推适用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认定规则,从最后一期追偿权产生之日整体起算。
人民法院关于“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五条裁判要旨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请求支付货币一方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鉴定意见被法院不予采纳的40个参考案例鉴定文书上只有鉴定机构盖章,无鉴定人签名,该鉴定文书不符合证据的要求;且刑法上的损失是因犯罪行为导致财物被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即财物价值的减损,本案中造成的损失为损坏的广告牌、广告标语损失,工人工资、住宿费、塔吊租赁费损失不属于因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本文最终选择5篇裁判文书作为研究对象。文书案号分别为:(2021)鄂02民终2246号、(2016)赣民再111号 、(2018)粤0391民初2255号 、(2008)闵民二(商)再初字第4号、(2018)青民再48号。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可以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被追加的股东为公司的,由于该公司的股东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申请执行人无权在执行中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国有单位领导收受他人财物,即便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但该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廉政制度。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必然会影响职权行使,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关于合同解除的裁判观点汇编关于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是否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在轻微违约情形下当事人是否有权行使约定解除权的问题,理论和实践中有不同观点。对此,我们倾向认为,应当在首先尊重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兼顾合同正义的要求,通过体系化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民间借贷案件10则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支付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实质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性质上与利率无异,故应将其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审查,防止当事人变相规避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非法获取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