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须知、申请再审的条件、申请再审的方式、申请再审的流程、申请再审的时限、再审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一)(二)(三)》,分别就:1.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原则及程序性问题,2.不动产执行标的引发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办理,3.涉及租赁及抵押财产、动产所有权以及其他财产性权利的执行引发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办理,进行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二)本指引(二)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不再执行。法律、司法解释另有新规定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三)本指引(三)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三)》不再执行。法律、司法解释另有新规定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案涉不动产为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占有使用,承租人仅以其已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并将该不动产登记为新设公司营业地址为由主张租赁权的,应认定其未实际占有并使用该不动产。承租人已在租赁的土地或房屋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已将租赁物用于生活、生产、经营、已进行装修或以其他方式行使对租赁物的实际控制权的,应视为承租人实际占有并使用租赁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相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进一步做好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及相关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判监督程序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受理审查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关于律师参与涉诉信访化解和代理申诉案件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参与涉诉信访化解和代理申诉案件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等文件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就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制定本规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引导律师进行类案检索的操作指引(试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就明确法官指导律师进行类案检索相关事宜,制定本指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贯彻落实意见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和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防范刑事冤假错案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立案审查工作的通知民事、行政案件已经申请再审立案审查,当事人以新证据为由再次提出再审申请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申请人可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刑事案件的申诉原则上不受上述限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和移送工作,确保民事再审审查有序、公正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